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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兵律师 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宁夏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自治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一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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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顾问

法律文字规范只是一个起点(很多人理解为终点)

我自己写文章也好,时常讲课也罢,其实是希望向社会多传递一些理性的法律意识。对法律同行而言,我更是希望分享一些法律观点,当然对于我更是一种强化训练。因为不管你从事什么职业,处于什么位置,能分享的就尽力公开去讲,尽可能的去促进。虽说作用或大也或小,不过聊尽一丝努力不算憾事了吧。(扯远了,言归正传)

关于法律起点和终点的问题,很早以前就想静下心来写点东西,这里并非要把一些看似简单的操作,拉升到理论的高度。反倒是把很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思考。或许,这正是我们法律人所欠缺的,因为法学院课堂上老师没讲过,上学时没有实务也无从去思索。

当然,很多人都在讲不同种类的法律思维,这其中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演绎推理,即三段论方法。概括为:首先以法律文字规范(T)为大前提,其次以具体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最后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具体到实务中而言,应当是这么一个流程。

第一步是准确把握文字规范,对于具体的罪状特征心中有数。我们都知道,法律文字规范中的构成要件只是“抽象概念”,比如“贩卖毒品”“明知是毒品”,这些罪状特征的边沿其实存在很多的模糊地带,使得法律文字本身不足以用于判断犯罪是否构成。这就是为什么法律文字规范是定案的依据,却只是一个起点。

第二步是根据全案的证据,来客观的认定案件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刑事司法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而又异常复杂的工作,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是证据法则的直接运用,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更是经验法则的直接体现,包含常识、常理、常情化……于是,我们便要解决好刑事个案“基本事实清楚”“直接清楚”“间接清楚”等等问题。比如犯罪中集资诈骗,是否属于单一的孤证、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是否符合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又是否足以证实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第三步是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能否得出犯罪唯一结论。这就需要从法律条文的规范意义以及体系上整体判断,用张明楷教授的话说:这个过程就是眼光游离于法条与事实之间。还是以毒品犯罪为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的存在,但辩称不知道拉运的是毒品。这又涉及“直接明知”和“推定明知”的主观心理判断,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实践认定。

对于第一步文字规范,法律条文已经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内容,大多只有两高针对实务中反映的问题调研,出台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和案例指导等。然后,这些解释、意见往往只能解决实务中三两个少量问题。换句话说,更多的问题、难题落在具体办理案件的实务人员身上,当然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符合司法规律。因此,他们负有根据立法本意、法律体系、法律规范、证据规则、价值取向以及实现目的等标准,判断事实是否“存在”的职责,判断是否得出“唯一结论”的义务。

显然,仅仅从法律文字规范这个起点出发,是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的。以目前的情况来讲,第一步的文字规范来源于学校或是司法考试,第二步和第三步多是来自于工作后的传帮带。现实中的问题是有没有老师父指引,不是新手以办案自学成才,办案骨干不被调岗换岗……毕竟,这可都是关系生命和自由的最为严重的案件啊。甚至于由于第二、第三步没有法律规定,比如证据采信规则、合理排除的经验法则等是否都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暂时先打个问号!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外五十岁当上法官、检察官,已经是很不容易了。要求高,地位高,享有高薪,也终身任职。但我们一线司法实务人员大家都很清楚,这个能力还在逐渐加强(这要求对法学方法论、法哲学乃至犯罪论体系的深刻理解),同时很多也没有这个时间承担起这个“光荣”任务(加班是他们的常态)。对于刑事辩护律师你我同样很清楚,很多观点难以被重视的原因,恐怕是源于我们也无法把法律的含义真正应用于案件,所以专业化的辩护还在路上。

最后,法律只是一个起点,在通往终点的路上,法官、检察官、律师要有很高的法律职业素养,才能正确的到达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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