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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兵律师 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宁夏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自治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一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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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顾问

你是否有权保持沉默?

按语:2018年6月4日周立波案在美撤销,只缴纳了150美元罚款。原因是法院采纳律师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判定警察未经同意搜车不合法,从周立波车中搜出的枪支和毒品不能作为定罪证据。而本文恰好也是一篇关于程序的文章,值得一读!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据……”我们早已从众多的警匪片中熟知这段话,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看似简短,却一点也不简单!在美国,“米兰达规则”的程序价值几乎家喻户晓。

“米兰达警告”的全文:1.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2.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3.你受审问时你有权让律师在场;4.如果你想聘请律师但却负担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米兰达警告是美国在宪法中保护嫌疑人权利的一项内容,后来慢慢延伸到整个英美法系国家。为了保证“米兰达规则”得到切实履行,美国法院还专门设立了一项审前程序,称为“米兰达程序”(Miranda hearing)。它强调在讯问过程中,如果警察审讯时没有预先告知这些权利。那么,讯问得到的任何口供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米兰达案判决4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辩护律师经常采用的辩护策略之一,就是要求警察在出庭时一字不差的重复当时所念的文字。为了避免尴尬,警方的应对办法就是将米兰达权利的内容,记录在小卡片上随身携带,在对嫌疑人告知权利内容时读小卡片。

由此可见,在美国审讯前嫌疑人有权与律师谈话,并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在受审时也有权让律师在场。换句话说,嫌疑人可以什么都不知道,更可以先与律师交谈,但绝对不是告诉警察“有事请跟我律师谈”。

那么,在中国有类似于米兰达告诫的法律吗?是否有权保持沉默?能否在受审前先与律师交谈呢?这里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

NO.1  讯问时的权利告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这是我们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的内容,并非类似于米兰达的法律告诫。因此即便没有告知,不会产生证据排除的效果,因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应当排除证据的范围。

NO.2  你有权保持沉默。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与原法条相比,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入法,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一些刑法学专家认为这里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办案人员讲述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供述和其他证据;2.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可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嫌疑人有权在讯问时保持沉默,有权拒绝任何的“自证其罪”,也就是我们司法实践中所谓的“零口供”。所以,嫌疑人可以什么都不说,不过若能如实供述,如果被认定有罪,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NO.3  律师的法律帮助。

一是律师的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二是律师侦查期间的工作内容: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因此,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是在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但是不管什么阶段,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下,犯罪嫌疑人享有陈述自由权,他可以选择自愿陈述,也可以选择拒绝陈述。嫌疑人可以什么都不知道,却不能先与律师交谈,更不能告诉警察“有事请跟我律师谈”。

这里原因其实很简单,特别授权和一般代理属于民事概念,民事诉讼中你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除了个别情形),但在刑事法律中却不适用。因为刑事辩护本身就不是单纯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享有独立的辩护权,不能代当事人承认或者否认任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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