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99-9512-6656

0951-6011966

律师介绍

黄兵律师 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宁夏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自治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一批...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兵

电话号码:0951-6011966

手机号码:19995126656

邮箱地址:346080285@qq.com

执业证号:16401201710153838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德宁国际中心28、29层

刑事顾问

这个问题理论上是这样,但是实务中…...

我们都知道,从国内法学院毕业的,法学院老师最喜欢讲的一句话“这个问题理论上是这样,但是实务中…”。这是真的吗?

我说三点想法,来跟大家探讨。

一、有些理论研究,本来就不具有普遍的实务性。

比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律与文学等等这些门类的理论研究,不少还专门研究民族法律乡约、宗教法律问题,本来就是站在社会的某一个视角,这些视角往往还比较独特。所以,这些理论研究本身就没有要指导常见的法学问题,跟一个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日常工作怎么能扯上关系。当然,你要真的认真学习了,你对司法实践一定会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运用。比如,要是懂得法经济学,也就会慎重使用退侦、建议补侦权。

二、不同研究学说,对于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这两年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其实深有体会也十分抱怨的,就是考试题目会让你回答、辨析属于哪一个学说观点,当然考试的难度加大了。终于不再以通说(有的出题人坚持的学说)作为正确答案了,过去十几年都是这样子,可以说影响了多少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但我们有没有想过,采用通说观点给出一个判决,这个通说一定对吗?通说能够实现个案的正义吗?

我的观点是,绝对不能。解释论,分为通说、多数说、少数说,但是理论研究往往必须要侧重于少数说,因为一些个案只有采用少数说,正义才能实现!

三、理论与实务脱节,其实是实务人员自身缺乏理论基础。

如果把目光再收窄,就会发现其实不少理论研究,甚至是一些理论书籍和实务的联系非常紧密。这种研究最典型的是张明楷的刑法学。不信,你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看看,基本上每个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人,都人手一本张明楷那本又黄又厚的刑法学,如果理论和实务真的有那么大差距,他们吃饱了撑的买一本那么贵的书。

我自己是律师,平时我确实不太看学者的理论文章,倒不是因为理论与实现差距大,而是我的日常工作没那么多疑难复杂的问题。不过我倒是经常会关注一些前沿的理念,那样避免我的法律思维、逻辑方式一成不变,会让我寻求个案正义的关注点更加全面。当然,如果有一些法律没明确的问题,我一定会去参考理论研究,尽量让自己的法理解释离正义更近一些。

此时,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就合二为一了。对于有些案件我觉得既是在实务操作,同时也在做理论研究。有些案件法官的判决书、检察官的公诉意见书、律师的辩护词,要把判决、公诉或是辩护的理由阐述清楚,其深度未必亚于法学家的同题论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ningxia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9995126656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德宁国际中心28、29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