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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兵律师 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宁夏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涉经济类犯罪研究类别),西夏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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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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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间,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从而保障自身的基本权利,这个问题从理论层面来讲很简单。但是实践执行过程中往往又变得异常复杂,诸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资格提起民事诉讼”“辩护律师会见时携带其他民事合同签署是否合规”等争论不休,甚至负责看管的看守所、监狱认识也不尽相同,有的不允许签署民事文件,有的表示不建议,有的则是不限制,这就导致犯罪嫌疑人很难另行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对此,我们认为除了涉及同一事实需要先刑后民,亦或可能利用民事诉讼转移刑事赃物等不合法情形。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并且应当及时、充分地行使民事起诉权,否则很可能会发生民事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

一、权利人被刑事羁押,其民事诉讼权利并未被剥夺,仍然可以行使起诉的权利

刑事羁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以保证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被羁押确实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在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时存在很多不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被羁押并没有阻断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61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5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第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7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权利人被刑事羁押,如果不及时行使起诉权利,很可能会导致超出诉讼时效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一般都很漫长,一年甚至长达两三年,这就会发生犯罪嫌疑人作为权利人的民事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而权利人被羁押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认定争议。换言之,在实践中被羁押并不必然被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检索不同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同时存在“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和“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两种观点。有的法院判决认为权利人其人身自由均处于受限制状态,无论是在刑事羁押措施期间还是在监狱服刑期间,其主张本案债权也均存在客观障碍,可以认定本案存在“其他障碍”,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但是大多数法院认为权利人在羁押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并且权利人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其仍享有完全民事权利,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或催告等途径主张权利。例如:

1. (222)新民申2116号判决书,法院认为“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情形进行了列举,并未包含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监狱服刑情形,故滕有国关于本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 (2023)粤02民终815号判决书,法院认为“虽然廖耀健称因其服刑诉讼时效中止,但在廖耀健服刑期间,其民事诉讼权利并未被剥夺,其仍然可行使起诉的权利,因此,服刑期间并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故廖耀健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且本案不存在中止的事由,对于廖耀健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权利人被刑事羁押行使起诉权利,不必然要适用“先刑后民”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

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或法官受到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先刑后民”处理原则的影响,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犯罪,所有的民事诉讼都要靠后,刑事诉讼走完了才能启动民事程序。这种认识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先刑后民”,首先需要关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否涉及“同一案件事实”,只要不属于“同一事实”,刑事和民事案件就应当分开进行,分别审理。具体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四、权利人被刑事羁押行使起诉权利,监管单位应当执行2005年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下发的批复文件

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问题的批复》(公监管〔2005〕132号):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在押人员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同时经办案单位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回所。如果在押人员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宜离所出庭,看守所可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黄兵 律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管委会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宁夏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荣获中国首届创新律师行业典型品牌、法治创新人物、全球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Partners)大中华区榜单推荐律师。专做刑事业务,主攻经济犯罪、商业犯罪以及重大疑难刑事犯罪案件,多次受邀为检察机关、公安系统、国资国企、律师行业及其他企事业等数百家单位开展刑事专题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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