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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相关人员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一览表

序号

行为主体

行为特征

涉嫌罪名

法律条款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疫情防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有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或不正确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等渎职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2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3

环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如发生医疗器械方面的垃圾随意处置,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4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如口罩、防护服等物品的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5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行程住宿等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6

 

 

 

 

 

 

 

普通公众

 

 

 

 

 

 

 

 

 

 

 

 

 

 

 

 

 

 

 

 

 

普通公众

 

 

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7

 

 

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8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9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10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1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餐饮娱乐场所及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开展聚集活动等,引起肺炎疫情的传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12

 

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13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应当经由相关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设卡拦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阻断交通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14

 

对他人住所擅自粗暴的贴封条或者封门不让出进,或者人身攻击、侮辱谩骂、冷嘲热讽和隐私泄露等行为,已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生活秩序。

 

 

非法拘禁罪

寻衅滋事罪

侮辱、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15

 

 

 

 

 

 

 

 

 

生产经营人员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16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17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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