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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新冠病毒疫情下,刑事法律风险14问?

一、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1、政府机关人员若防治疫情不力,可能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1)在疫情防治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有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或不正确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等渎职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环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可能引发哪些刑事责任?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如发生医疗器械方面的垃圾随意处置,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3、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可能引发什么刑事责任?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如口罩、防护服等物品的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故意泄露感染人员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信息的该如何处理?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行程住宿等个人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普通公众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5、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1)明知已经感染“新冠肺炎”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罪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2)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冠肺炎”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6、通过微信、网络等媒体捏造或者散布有关疫情的不实言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1)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法定最高刑为七年。

(2)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7、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财物,或者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在防治疫情期间,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餐饮娱乐场所及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开展聚集活动等,引起肺炎疫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虽然我国没有规定“袭警罪”,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10、疫情防控期间,擅自违规破坏公共道路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应当经由相关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设卡拦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阻断交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11、对湖北籍特别是武汉市人,采取封门限制人身自由、寻衅辱骂、散布隐私等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对他人住所擅自粗暴的贴封条或者封门不让出进,或者人身攻击、侮辱谩骂、冷嘲热讽和隐私泄露等行为,已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生活秩序,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侮辱、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者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12、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3、生产或销售伪劣的口罩、护目镜、消毒水等防护产品或药品,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4、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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