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宁夏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自治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一批... 详细>>
律师姓名:黄兵
电话号码:0951-6011966
手机号码:1999512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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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6401201710153838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德宁国际中心28、29层
1、行政责任:拘留或者罚款。
对于网络暴力、网络霸凌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侮辱等信息、散布他人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侮辱、诽谤罪。
对于在互联网上肆意捏造虚假信息、发表辱骂言论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精神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只要符合情节严重的后果条件,便涉嫌构成侮辱、诽谤罪,需负法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网络暴力列入刑事案件处理,相关司法解释对处理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含: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等。“情节严重”包含: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3、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
互联网尽管属于虚拟空间,但是网络的公开开放性、随时随意性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加之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极快,网民相对集中,所以“网络暴力”也符合寻衅滋事罪对于社会秩序的侵犯客体。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在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下,利用网络信息的辱骂、恐吓行为,可能涉嫌刑罚更为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涉及本文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因此,除了近期各地陆续通报的“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生产销售假口罩”等被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的事例,这里也强烈提示社会公众应当审慎负责地发表言论,因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同时也建议遭受网络暴力的武汉返乡人员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更希望司法机关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能够高度重视,及时的打击处理。
在病毒的面前,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疫情的被害人。在这温柔的世界里,愿你我都能被这个世界,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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