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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兵律师 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宁夏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自治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一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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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中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与量刑

一、建立案件告知制度,发挥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观能动作用

目前,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有限,不少基层一线的公诉部门面临案件较多、人员超负荷运转的情况。实践中,公诉部门在案管部门受案后,在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同时告知辩护律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在公诉部门告知后,应当发挥主动作用,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情节及倾向,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该情节具有的法律后果,据此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在公诉量刑建议上予以体现。实际上,基层检察机关的多数案件并不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半数以上的行为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以,对于认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上的细化、量化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二、完善公诉部门对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认罪证据审查制度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自首、坦白情节的行为人可以从宽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量刑指导”)也对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等认罪情节有较为细化的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案件认罪的界定并无明确标准。这使得公诉部门在认罪证据的审查上难以统一,更无法给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工作提供方向。

三、赋予承办检察官在量刑幅度内更大的建议权限

在起诉时,虽然检察机关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限,但是就审判机关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方面并无明确规定,这导致量刑建议制度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使得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致使部分检察机关忽视了认罪情节的量刑问题,极大地损害了行为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在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还涉及认罪案件的量刑辩论。一些辩护人就认罪问题加以夸张渲染,极力争取法庭同情,公诉人因缺乏具体量化标准支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答辩意见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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