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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的概念界定

认罪即是指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其中包括行为人是否积极实施挽救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积极退赃;是否主动赔偿损失;是否坦白交代罪行。这些因素均能从一个侧面体现出行为人的悔罪程度、主观恶性及易改造程度的高低,其中涉及犯罪中止、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有退赃、主动赔偿等酌定从轻情节。

认罪的概念是研究认罪与量刑协商制度的起点,这也给证据审查工作提供了重点和方向。笔者从行为人主客观两方面的具体情况,认罪的证据标准,结合言词证据、书证等证据形式,以划定案件认罪与否的边界。

(一)主观方面

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言,上述积极施救、主动退赃、坦白交代等认罪行为可以总结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积极挽救犯罪行为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的结果,另一方面是主动交代其自身犯罪行为。这就是说所谓认罪不仅仅是表达出一个悔罪的态度,同时也要结合行为人的自身行为以综合判断。

(二)客观方面

从客观证据方面而言,本文根据证据种类分列考量行为人认罪的标准。

1.书证:医院出具的关于行为人拨打120 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员的书证,可以证实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后是否有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符合因民间纠纷引起,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或者非渎职类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着重审查案卷中是否存在和解协议等关于赔偿方面的书证材料。

以证实案件是否存在刑事和解的情况。在其他案件中,也可以留心审查案卷中关于赔偿被害人、积极退赔方面的书面证据,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认罪程度。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犯罪嫌疑人第一份讯问笔录的时间、内容可以证明行为人的到案情况,同时这一情节的判断可卷宗中的110 报警单、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行为。

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综合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以证实行为人是否存在中止犯罪行为或者救助伤者等认罪行为。或者通过向家属取证言,了解行为人的退赔情况,以体现其认罪的态度。

(三)认罪程度与量刑幅度的联系

判断认罪程度的深浅依托于行为人认罪节点的不同,在犯罪进行过程中的犯罪中止与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自首、坦白、当庭认罪这些不同的节点体现其悔罪程度、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及改造难度等方面的差异。

1、认罪程度

从认罪的节点来划分,认罪行为可划分为犯罪过程中和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两个阶段。在犯罪过程中,出现犯罪中止行为。在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后的自首、坦白、当庭认罪、退赔赃款物、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行为。

2、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三种法定从宽情节,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三者从宽幅度递增,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则是在对行为人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为进一步贯彻《纲要》精神,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在检察环节,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结合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检察环节应在以下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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