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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的定义辨析和主观判定

司法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的特点,案件在事实证据上如何判定,仍然是司法机关定案的难题,作者之前的文章也多有涉及。这其中对于最为常见的贩卖毒品,犯罪的法律定义是什么,主观明知的判断方式又有哪些情形?实务中一些案件的事实依据显得并不充足,有的法律界限也不清楚。

一、贩卖毒品罪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我们按照文义的理解,“贩卖”应当是指商人买进货物再加价卖出以获取利润。对于贩卖毒品罪,根据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的规定,则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结合上述法律定义,贩卖毒品罪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从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对毒品必须是明知的。从客观行为上,犯罪嫌疑人具有将毒品向他人非法售卖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2、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从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对购买的对象是毒品必须明知。从动机上,要以售卖为主观目的。从客观行为上,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向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三者缺一不可!

以上是构成贩卖毒品罪,最为基本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罪状特征。那么,一个真实的案件是否能全部满足这些特征,则有待于每一项证据以及整个证据体系的充分证实!(刑诉法证明标准: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二、毒品明知的认定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于认定标准已有明确规定,换言之要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两高一部”颁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一些特征突出的明知情形也进行了列明。由此,主观明知的事实认定方式,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直接明知

此类情形多体现为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知晓毒品并实施了毒品贩卖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直接明知,实务中容易出现证据体系不牢靠,仅以口供定案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述过自己猜测包裹里有毒品,之后李某又在亲笔自述以及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知道是毒品,至于当初笔录中那么讲是在公安的说服教育下,只是抱着一种检举揭发的态度,回忆起他人过去发生的一些奇怪行为,说了猜测、可疑的话。那么,在“明知是毒品”这一关键事实上,这里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猜测性话语证明力极低),没有其他一份证据能够与之有效印证,更没有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链条,便不能作为认定贩卖毒品“明知”的依据。

(二)推定明知

  对于哪些行为可以推定毒品明知,“意见”和“纪要”等文件有了明确规定。也正是因为推理思维,那些可以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在证据标准的把握上应当更严格,在前述证据规则的使用中应当更加严谨和规范,才能避免理解宽泛而脱离案件的客观真实。

根据毒品《大连会议纪要》等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2、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3、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4、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5、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6、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为获取一万元运费,受他人指使将涉案的毒品车辆开到服务区,之后又继续将更换了车牌的涉毒车辆开到目的地,被抓后从车内搜查大量毒品。本案张某的行为尽管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在卷证据无法排除被蒙骗运输的合理怀疑(运费与毒品不等值),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推测以及合理辩解,无法“唯一推知”张某对毒品藏匿于车上这一事实的主观明知。

当然,实践中具体如何恰当的把握和运用“推定”,除了10条基础事实要有证据认定,还应当理性的看待犯罪嫌疑人辩解。一是对涉案毒品犯罪活动不知情的合理推测;二是在案事实印证有可能确系被蒙骗的合理怀疑;三是犯罪嫌疑人牵涉其中的“心中所图”是否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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