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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兵律师 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宁夏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自治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一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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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律师给在押人员讲什么?

编者按:2018年4月20日,银川市看守所邀请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的黄兵律师,以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注意的问题,为全体在押人员2000余人进行了视频讲座。

4月底在银川市看守所的讲课结束后,很多人问我给在押人员要讲些什么呢?他们不仅法律知识极度缺乏,甚至连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啊,否则也不可能涉嫌犯罪。是的,我也认为给同行分享反倒容易些。当然,讲一堂课本身并不难,关键讲述的内容有没有针对性,这个不太容易。又有人好奇,为什么说看守所在场的民警全程都在认真听,授课的对象不是在押人员吗?

我过后分析了一下,也许正是因为不同的职业转换,我会从不同的视角分析和阐述问题,例如怎样看待一起犯罪,又该如何对待一个犯罪嫌疑人等等。这些恰好跟我们法律人的工作息息相关,也是需要不断学习了解的。于是,我专门从办案人员(本文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的统称)、监管人员(本文看守所管教民警、驻所及驻狱检察官的统称)和辩护律师的角度,在保留原有授课提纲的基础上,对讲课内容重新进行了提炼、加工和修改,希望能换个角度与各位读者一起分享,这想必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当然,还有一个更加简单直接的原因。那就是在押人员的每一项权利,除了他们自己应当充分的行使,更加都有赖于每一个刑事案件办案人员的积极维护,有赖于每一个刑事诉讼监管人员的努力保障,也有赖于每一个刑事专业律师的辩护争取。

一、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处理流程。

犯罪嫌疑人从进入看守所之日起,情绪一般会极度恐慌,包含着对自由的丧失、对家人的担忧和对判决的未知……那么,办案人员、监管人员以及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在押人员讲明一个道理。那就是任何案件从刑事立案到判决生效,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段,等待不同司法机关的审查,才能确保他的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当然,这期间的处理方式会不一样,比如有的被不起诉释放,有的被宣告无罪,更多的是被判决有罪送往监狱服刑。既然案件是一个过程,就要让在押人员保持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来积极服从我们看守所的监管,积极配合我们司法机关的诉讼。

二、案件的处理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本文开端就指出了,在押人员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不仅薄弱,甚至很多直接没有。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虽说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环节的期限,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办案单位还是看守所基本上不会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形。但是对于每一个在押人员来讲,这些是不清楚的。所以,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和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告知羁押的期限,保障在押人员这方面的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

三、不同阶段法律称谓是不一样的。

刑事诉讼过程中,同一人在不同阶段的称谓是不一样的。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一直到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每个人都只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涉嫌了犯罪,有犯罪的嫌疑。直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才被称为“被告人”,这里嫌疑人成了被检察院控告的人,也就叫“被告人”。最终要到法院判决生效以后,才能称之为“犯罪人员”,口语俗称的“罪犯”。

法律对于称谓的不同规定,虽然只是一些法律细节(再比如禁穿囚服出庭),我们却应当引起足够重视,才能避免案件在加工认定、去伪存真的过程中产生个人偏见,避免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甚至是提前归罪,导致事实认定不客观,法律适用不公正。当然,这些法律细节也会通过庭审直播等形式公开出来,也是在引导普通公众对犯罪应当建立理性的认识。

四、司法机关依靠什么定案。

定案,依靠的是证据。一个案件的证据那么多,有没有认定标准?为什么有些案件司法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存疑不诉或者无罪释放,有的案件又正常起诉审判呢?这都是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裁判文书有没有充分的公信力,能否经得起社会审视的常见问题。

当然,这个标准其实是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那么,不管是办案人员还是辩护律师,审查证据时要严格判断每一份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没有刑讯逼供、没有鉴定错误、瑕疵证据可以合理解释……)我们就要仔细考量全案的证据数量是否充分、充足,并能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不只有嫌疑人口供、不只有单个证人证言、不存在证据之间无法排除的矛盾……)我们就要逻辑推理是否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不存在可能被蒙蔽、蒙骗的情况……)

换句话说,通过所有的证据,只能得出犯罪的唯一结论,没有其他任何合理的可能性。法律如此设置的目的,目的是为了不冤枉每一个人。

五、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重要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一般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不管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都一直享有。比如: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控告办案人员的侵权行为、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对笔录进行核对的权利等等。

那么,办案人员就应当主动维护和认真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比如要听取记录嫌疑人的辩解、让嫌疑人充分阅读笔录的内容……这些在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细则中已经规定的非常详尽。同时,辩护律师也应当及时告知嫌疑人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积极配合看守所的入所体检,如实客观的向医生反映健康状况,尽可能向办案人员全面陈述案情……

六、法庭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效率和质量,无疑是庭审的两大追求。司法实践中,二者往往难以共同正向发展,比如有的庭审过分追求效率,举证质证却不充分,辩论意见的听取也不全面。相反,有的庭审过于追求质量,很多细枝末节或者不关紧要的内容大量掺杂,庭审又显得十分冗长。

所以,不管是办案人员还是辩护律师,都有必要提前告知在押人员法庭上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比如:庭审发言声音要洪亮,保证法官书记员听得清楚。发言的内容尽量简短,并与案件相关,保证案件的关键信息可以表达传递出去。人多材料多的案件,分组示证没听清不明白就要提出来,保证质证意见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法庭上不能因为有律师就放弃自我辩护,发言体现的是态度,是对犯罪的认识问题。庭前准备一份书面材料,庭后及时提交给法官……

七、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其他酌定量刑情节,这是在押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从犯……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被害人存在过错……另外量刑如何计算,也是在押人员迫切想要知道的。那么,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检自首或是检举立功,有的从轻情节也是为了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对于每一个情节的划定、从轻的幅度以及量刑的计算,就应当进行细致的释法说理。

八、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什么不同。

这个问题很多在押人员都会问到,如果不能合理答复,势必会影响到判决的公信力。与此同时,二审案件的上诉率也将大幅提升,很多时候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那么,我们应当告知在押人员,法官办案不是凭感觉,而是进行客观、专业的裁判。

首先,任何一个案件绝对不可能是一样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社会危害等等都不相同。其次,量刑要经过从起点刑、基准刑到宣告刑这么一个专业、复杂的计算过程,涉及对罪名甚至是每一个量刑细节的具体衡量。比如同样是自首,投案时间有早有晚,投案自愿性有的积极主动,有的迫不得已(犯罪没有被发现主动投案,可以减少20%-40%;被发现尚未谈话投案的,可以减少10%-30%;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即便同样是协助抓捕同案犯立功,每个案件里发挥的作用也不一样。最后,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还要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等等。

九、请相信司法一定是公正的。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是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名言。同时,刑法还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叫“罪责刑相适应”。也就是说一个案件最终的处理,会根据罪名的轻重、责任的大小,与之匹配适当的刑罚。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要设置如此复杂的程序,案件要经过多个流程,由不同司法机关审查,还要开庭让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相互辩驳,听取犯罪嫌疑人发表的意见,才能最终认定。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十、法律为什么要惩罚犯罪。

犯罪不仅影响、侵害到他人,更破坏了我们这个社会正常的秩序和规则。当然,法律惩罚犯罪,也保障嫌疑人的人权。法律惩罚犯罪人员,也在教育、改造和挽救犯罪人员,进而减少犯罪的发生,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处。

文章最后,请读者们想想近些年来,轰动全国的河南赵作海冤案、安徽赵新建冤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等等,不由得你不会心生恐惧。所以,我们现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为了确保有一天,当我们被冤而成为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作为法律职业人的一员,法治的路上,我们一起努力,一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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