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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兵律师 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宁夏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自治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一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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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1997年修订的刑法权衡死刑的利弊得失,最终从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出发,采取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立法宗旨,除取消极少数死刑罪名外,基本上保留了1979年刑法的死刑罪名。修订后的刑法从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核准程序、死刑缓期执行等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比较好地体现了我国一贯采取少杀、严禁错杀的刑事政策。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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