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宁夏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宁夏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涉经济类犯罪研究类别),... 详细>>
律师姓名: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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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6401201710153838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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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聚焦“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这一主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自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宽严相济确立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以来,已近二十年。然而,时代变迁、刑法调整与犯罪形势不断演变,如何在各个领域全面而审时度势地把握宽严尺度,仍是亟待深入探讨的课题。以下,我将从内涵解析、现实紧迫性与实践路径三方面展开讨论。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体系
语义层面,“宽”指宽缓,强调慎刑理念;“严”指严厉,侧重惩治犯罪。而“宽严相济”的核心在于“相济”,即宽严二者需动态平衡、相互支撑。具体而言,可归纳为三个维度的关系:
宽严相辅相成:无论是在刑事立法中的重罪与轻罪设置、司法实践中的从重与从轻情节把握,还是在刑罚执行中的限制减刑与减刑假释等制度,宽与严始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立法、司法和刑罚执行共同构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完整链条。
宽严相互调济:罪责刑相适应,需要综合各类情节进行宽严调和;犯罪预防需要在个案办理与社会治理之间寻求宽严平衡;司法公正则要求法、理、情三者协调,实现宽严有度,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并举并重:二者不可偏废。我国历史上虽不乏“刚柔并济”的治理智慧,但长期以严刑峻法、重刑主义为主导。改革开放后,为维护治安与经济秩序,一度推行“严打”政策。然而,当前犯罪结构已发生深刻变化,宽缓的必要性愈发凸显。不久前,贾宇会长在2025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的主旨发言《深刻体会习近平法治思想 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慎刑原则》引发广泛共鸣,正是对这一趋势的深刻回应。
二、轻罪时代下宽缓的必然性
刑事政策的适用需要置于特定历史背景中综合考量。当前,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表现为三个结构性转变:
罪名体系转型: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通过修正案与单行刑法,增设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成为刑法修正的显著方向。刑法罪名体系整体呈现“去重刑化、去刑罚化、去监禁化”特征。
犯罪结构变化:重刑率持续下降,轻刑率显著上升。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间,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仅占8.48%,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占比达85.20%;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从2015年的4万余件降至2024年的不足1.6万件。
司法理念革新:从“重刑主义”转向“慎刑理念”,从“无差别重罪治理”转向“轻罪治理”,例如逐步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对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包容与支持。
三、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实践路径
政策与个案的有效衔接(处理好宽严相济政策与个案处理的关系):坚持亲历性、实质性(例如实质性判断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以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非目的)、穿透式办案;贯彻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不是以侦查为中心,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三者的诉讼角色和定位不同,但核心和目标都是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违法行为);保持刑法谦抑性,依法减少刑罚介入范围(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制裁力量,是后置法,保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准确界定刑民、刑行交叉案件界限(刑事法和民商、行政法的交叉——部分重叠,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法就四种,产品质量法十八种;诉讼程序的交叉—先刑后民、行刑衔接,民商法律关系——民事讲法律关系和刑事构成要件的交叉);依法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出罪功能(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条款“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尤其是行政犯案件);加大管制、资格刑的适用范围;依法适用减刑、假释等执行制度。
政策与法律的规范边界:应勇检察长深刻指出:“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故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程序;“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客观及主观性证据标准;刑法罪状特征——比如三阶层(位阶关系)四要件(集合关系),只是辅助分析方法,定罪是根据刑法分则和总则规定);刑罚幅度和量刑规范。
政策与民意的价值平衡: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因此法律人需要:具备职业良知与同理心(避免司法麻木与机械);综合考量常情、常理与公序良俗,释放司法善意(充分考虑群众感受、道德评价、社会伦理等,传递社会正能量)(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不会鼓励犯罪,而从严处理也不会让其受到不应有的同情);实现法律效果(个别预防)与社会效果(一般预防)的统一。
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五点总体要求:第一,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第二,宽严并用,切忌片面化;第三,依法办案,宽严有据;第四,因时制宜,严宽审势;第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
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宁夏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宁夏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品牌负责人,宁夏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西夏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长期专注刑辩,主攻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职务犯罪以及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为兽药巨头泰瑞制药股份公司污染环境罪、上市公司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宁夏特大医保诈骗罪、银川6.21富洋烧烤店特大责任事故等多起全国影响案件提供优质辩护。曾荣获2023年全国法治创新人物,2024年、2025年、2026年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Partners)大中华区榜单公司/商事重点推荐律师,荣膺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所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100件优秀刑事抗诉案件”,入选“2025年度全国十大刑事案件”,入围2024年度第十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荣获中世联盟双年奖之刑事辩护大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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