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99-9512-6656

0951-6011966

律师介绍

黄兵律师 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宁夏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自治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一批...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兵

电话号码:0951-6011966

手机号码:19995126656

邮箱地址:346080285@qq.com

执业证号:16401201710153838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德宁国际中心28、29层

暴力犯罪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人: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男,生于xxxxx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文化,xxxxx市人,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xx年xx月xx日犯罪嫌疑人xx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贵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转为取保候审。xx年xx月xx日贵院再次审查认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xxx公安局申请复议,同年xx月xx日贵院撤销原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x看守所。

申请人作为xxx的委托律师,经审查证据材料、研究相关法律,认为xxx不应对被害人xxxx轻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其进行羁押没有必要,故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被害人受伤系xxx所致。xxx的行为与被害人轻伤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也不能排除其他的致伤原因,故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存疑有利于嫌疑人以及谦抑性原则,xxx的行为应当给予客观评价,认定为正当防卫更为准确以上具体的理由及证据分析,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了详述,故申请书不再重复赘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贵院审查批准。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ningxia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9995126656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德宁国际中心28、29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