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宁夏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自治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一批... 详细>>
律师姓名:黄兵
电话号码:0951-6011966
手机号码:19995126656
邮箱地址:346080285@qq.com
执业证号:16401201710153838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德宁国际中心28、29层
被申请人:x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文化,xxxxx市人,住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xx年xx月xx日犯罪嫌疑人xx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贵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转为取保候审。xx年xx月xx日贵院再次审查认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xxx公安局申请复议,同年xx月xx日贵院撤销原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x看守所。
申请人作为xxx的委托律师,经审查证据材料、研究相关法律,认为xxx不应对被害人xxxx轻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其进行羁押没有必要,故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受伤系xxx所致。xxx的行为与被害人轻伤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也不能排除其他的致伤原因,故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二、根据刑法存疑有利于嫌疑人以及谦抑性原则,对xxx的行为应当给予客观评价,认定为正当防卫更为准确。以上具体的理由及证据分析,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了详述,故申请书不再重复赘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贵院审查批准。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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