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宁夏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自治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一批... 详细>>
律师姓名: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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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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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确的界定错案
冤假错案是对冤案、假案、错案的笼统说法,而错案则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与“冤案”和“假案”之间是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目前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只存在错案这一法律界定,所谓冤案和假案,只是错案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或者说是错案中最严重的情形。
二、准确划定错案范围
当前我们不少人甚至是一些法律人对错案的概念还存在较大误区,对错案的概念、内涵、外延均认识不到位,而媒体尤其是网络关注的兴趣又侧重涉及命案类的错案,使得公众对错案的认知变得模糊不清,也就使得我们平时已经出现很多错案却不以为然,习以为常。
由于舆论的误导,往往形成“错案→命案”的线性思维。而作为法律人,我们眼中的错案不应当停留在一般公众对错案的理解层面上,不能将法律意义上的错案简单理解为一个有罪的人被判了无罪或有罪。其实,所谓的错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案件实体处理和法律适用程序中存在错误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错案的形式多样,范围广泛。从严重程度看,既有彻底错的,也有部分错的;从表现形式看,既有实体错的,也有程序错的;从诉讼环节看,既有侦查环节,也有检察或审判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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