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宁夏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涉经济类犯罪研究类别),西夏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详细>>
律师姓名:黄兵
电话号码:0951-6011966
手机号码:19995126656
邮箱地址:346080285@qq.com
执业证号:16401201710153838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德宁国际中心28、29层
报 案 人:xx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xx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县区xxxx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报案人:xxxx,男,生于xx年xx月xx日,xx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县区xxxx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报案请求:请求依法以诈骗犯罪,立案追究xxx的刑事责任。
一、案件事实
xx年xx月xx日,xxx以出售房屋为名,骗取我的信任购买房屋。在口头商议中告诉我,该房屋系xxx公司给他的顶账房,每平米价格是5000元。于是我信以为真,xx年xx月xx日共向xxx转账800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之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我才得知这套房屋的真实顶账价为每平米13000元,房屋价格、xxx等真实情况均是隐瞒虚构。之后xxx不知所踪,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钱款一直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二、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出售xxxxxxxx的顶账房为名,虚构、隐瞒了房屋的真实顶账价格等信息,来骗取了我的信任。让我信以为真的向他支付800000元,由此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xxx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的法律规定,并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诈骗犯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报案,请求依法立案追究xxx诈骗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此致
xxxx公安局
报案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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