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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的处理,其实不疑难

刑事案件本来没有什么简单或疑难之分,一切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就行。所以试图在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之间划出分界线,显得有些多此一举。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或遇到一些疑难案件,内心甚至还比较抵触,觉得这类案件的问题多,悬疑多,难判断,难处理。针对这类情况笔者倒认为,一旦被确诊的“疑难案件”,案件处理上一点不疑难。所以,本文是有关疑难案件一些细小的思考,也谈及了疑难案件与个别刑法原则的适用问题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涉及的刑事思考并没有多大新意,但要仔细研究冤错案件的根源,也正与这些简单常见的刑事思维有关!正是那些不合时宜的刑事理念,让我们法律人在分析时走入“误区”,在判断时出现了“带病定案”!

思考一:如何准确认识“疑难案件”。

对于“疑难案件”的理解,首先应当找到是什么原因,实务中让我们感到疑难?可以从两个角度,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案件审查分析的过程疑难,也就是诊断案件;二是案件处理认定的结果疑难,也就是处理案件。可能还有不少人觉得,审查分析和处理认定两个都很麻烦,或者认为审查分析不容易也必然使得处理结果有难度。这样的看法我都不能赞同,因为有疑难的案件处理反倒很简单,因为有“悬疑”的案件只能“疑罪从无”!

我甚至认为正是基于这样的看法,致使案件审查过程中产生了漠视证据毛病、忽略程序正义等不合法治精神的错误理念,更让“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决”在个案中得以蔓延。好像只要是“疑难案件”,诉了、判了也不是绝对毫无依据、完全没有理由,即便真的办错了认为也是有原因的,因为人类认知的有限性等等。同样只要作为疑难案件上会研究了,跟责任就没有多大关系。但却忘了如何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忘了法律的定案标准应当“确实充分”!忘了应当“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思考二:什么才是疑难案件。

所谓“疑难案件”,是指与“简单案件”“简易案件”或“常规案件”相对应的一类问题案件,这类案件多是事实悬疑,判断困难。

疑,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用法律规定来讲,就是证据体系达不到“确实、充分”这两个必备标准。换句话说,也可以理解为证据不满足“有质量、有数量”这两个法定的证明要求。经过侦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甚至法院建议补充侦查,据以定罪量刑的基础事实,依旧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就是“疑”。

难,多指证据判断困难,事实归纳困难,法律适用困难。有的案件的证据矛盾点较多,证明力的指向分散,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难以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或者法律与个案难以吻合关联等等。这些都会造成了司法认定的诸多困难。

思考三:疑难案件也有人为因素。

我们经常会有形式各样的“疑难案件研讨会”,大家会把办理的疑难案件拿出来集体讨论。对于这些疑案、难案,都会从不同角度,谈法律解释、谈立法背景、谈通说观点、谈处理方案等等。纵观这些所谓的疑难案件,有的案件本身并不疑难,反而是理解分析时的人为原因所致。比如曾经一个案件讨论会上,对于哪种观点才是司法“通说”争论的口干舌燥,认为只有通说才能定案。却完全忽视了如何从案件本身,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选取一个最能体现个案公正的观点。

毕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只有“通说”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才能显现我们法律人以个案完美诠释法律的智慧!类似的人为因素还很多,有的实践中还很常见。所以,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是,为何诠释法律时,要在思想上带了枷锁,要抛开个案的公正,机械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司法关注的,应当是如何在合法范围内,运用充分的法律智慧,让每一个案件正义得以实现!

思考四:诊断案件有疑难,处理其实很简单。

上文谈到“疑难案件”的理解,我认为只有审查分析的过程才有简单和疑难之分,难的是能否判断出案件有悬疑有难度,难的是能否在审查过程中转变更新司法理念,难的是如何最终确诊为“疑难案件”。所以案件处理,其实很简单!至于处理结果真正有疑难的案件,或者说处理上能够产生极大争议的案件,我想只有理论界。理论界不用完全遵循刑法规则,理论研究恰好是在探索和创造刑法规则。

我建议今后的各种“疑难案件研讨会”,应当改名为“疑难案件确诊会”,这才符合案件的研讨逻辑。不是有了疑难案件才等待我们去研究如何处理,不是生搬硬套的分析某种行为更像、更接近哪个罪名。研讨的目的、研讨的过程,反倒是为了确诊案件有“疑难”。一旦确诊了案件有悬疑有问题,如何处理反倒直截了当。只需要按照“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解释”“刑法谦抑性”这些诉讼原则和裁判规则,进行准确认定即可。

1、疑罪从无,是指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是宣告无罪处理(无必要详细叙述,但实践效果有待加强)

2、刑法谦抑性,又称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这个原则不陌生,但实践中很少考虑)

3、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是指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处理(常用诉讼原则,很多案件中考虑不足)

由于篇幅原因,这里着重介绍一下“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已被公认为刑事诉讼的裁断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精神。即:证据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在事实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在事实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同时笔者认为当法律适用存疑时,在法条文义限度内无法作出一致性的有说服力的解释,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结论。

综合本文内容,以上只是笔者办案中的几点感悟,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希望能引起法律同仁对疑难案件的探讨。因为只有对疑难案件进行重新认识,清晰把握这类案件的处理规则,才能避免出现法律上或政策上一直以“不枉不纵”为司法目标,而实践中却往往被异化为“宁枉不纵”的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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