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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兵律师 黄兵律师,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专委会主任,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宁夏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向阳花刑事法律服务品牌负责人,自治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一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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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路径建议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改革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当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克服立法、司法困境为切入点,以保障被告人对质权、接受公正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为终极目标。作为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路径建议:

(一)完善立法

1. 调整出庭证人的范围和标准。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以保障对质权为目标,区别案件类型,确定出庭证人的标准和范围。具体而言,在简易、速决程序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意味着放弃了对质权,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在普通程序案件中,特别是在被告人对定罪量刑与控方有重大分歧,甚至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对质权要予以充分保障,确保对分歧部分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出庭,接受被告人的质证。

2.确立庭审证言效力优先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要兼顾公正与效率,既要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等诉讼权利实现,也要最大限度地查清事实、准确定罪、恰当量刑。应当从立法上明确作出规定,对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仅以其当庭作出的证言作为定案根据,其在庭审之外的书面证言,无论是侦查、检察机关制作的书面证言,还是辩方直接向法庭提供的书面证言,都不得作为证据适用。对于其他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经过庭审诉辩各方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3.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是增加强制措施,在训诫、拘留之外,增加罚款、拘传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二是完善证人作证特免制度。主体上,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增加被告人的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基于公务、宗教等因素有免证必要的人;权利上,赋予其完整的作证特免权,不仅可以不出庭作证,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不作证。三是增加消极作证、恶意翻证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对出庭后不作证、模糊作证以及恶意翻证的,区别情况,给予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处,通过修改刑法,纳入刑罚处罚范畴。

4.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一是扩大保护范围。将保护案件范围扩大为以现行立法规定的四类案件为重点的全部案件,将保护人员范围扩大为证人、证人的近亲属以及与证人有其他亲密关系的人,将保护利益范围扩大为人身安全、财产利益及其他利益。二是健全保护机制。改公检法三机关分段保护为公安机关一体保护,在公安机关中设置证人保护专门机构,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机关作出的证人保护决定,都由其负责执行;规范保护程序,明确证人申请条件、裁决机关、保护机关与保护措施,使证人保护更加方便快捷有效;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和责任追究方式, 督促保护机关和责任人员积极履职。三是健全保护措施,除现行法律规定的四项措施外,增加医疗照顾、住所迁移、异地安置、工作调整等必要措施,并将保护时间延伸到庭审结束后,以安全隐患完全消除为限,对特殊证人实行终身保护。四是完善对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和奖励制度。除对证人给予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外, 对如实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促进形成积极作证的社会氛围。

(二)改进司法

1.树立程序正义理念。“程序正义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正当性的唯一根据, 也应当被认为是重要根据之一”。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树立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理念,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充分关照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从思想上、行动上对证人出庭作证给予充分的重视,最大限度地保证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当主动申请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出庭,接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对质;法院应当对控辩双方的申请同等对待,在申请审查上,以形式审查为主,只要符合申请的形式要件,一般都予准许,尽量不以“必要性”标准,驳回作证申请。

2.推行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庭审是审判的关键环节, 庭审方式决定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只有推行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落实法庭辩论、司法中立、公开审判等原则,才能使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发挥实质性作用。深入推进庭审方式改革,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套制度措施。一是规范法官对于证人出庭例外情形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其中第四种“其他情形”是口袋性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容易造成实践标准的宽严失范,应当根据庭审实质化的现实需要,详细列举出具体情形,避免裁量的随意性。二是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在法庭审理中,首先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对本方证人进行主询问,然后再由对方进行反询问,并且在反询问中允许采取一定限度内的诱导式询问,以更有利于揭露对方证人的谎言,否定其虚假证言的证明力。三是建立证人在法庭上宣誓制度。宣誓内容包括证人对法律和事实的忠实,如实回答各方的询问,对虚假陈述法律后果的承担等。并规定在书面誓词上签字,以此强化作证责任意识,促使其如实提供证言。

(三)优化环境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运用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形成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道德风尚。

二是建立证人法律援助制度。由法律工作者为证人作证、证人保护以及证人权益维护提供免费法律帮助,指导证人正确履行作证义务,消除证人作证的顾虑。

三是建立证人作证社会救助制度。把证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设立证人作证保障基金,对无业人员等生活困难的证人,进行经济救助,确保每一个出庭证人都能得到社会的关怀。

四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将公民作证情况作为社会征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是否积极履行作证义务作为公民社会诚信度的重要标准,督促有作证义务的公民积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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