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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参与下的量刑建议

针对现有量刑建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结合认罪案件量刑的特点,笔者拟对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提出以下建议。

1、缩小建议幅度,扩大适用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出于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等因素考虑,作出相当宽泛的量刑建议幅度。比如,对于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作出一年到三年的量刑幅度,使得量刑建议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和监督意义。所以说,市级机关可以根据法定刑区间的大小,相应地规范量刑建议提出幅度,以增强量刑建议的指导意义。

根据现行规定,量刑指导确定的15 种常见犯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其他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虽然15 种常见犯罪已经概括了多数常见罪名,但随着犯罪手段现代化、犯罪对象新颖化的趋势,许多之前并不常见的伪基站、伪造印章、收购象牙制品等案件时有发生,扩大量刑建议覆盖范围显得更为迫切。

2、释法说理,强化考核。

量刑幅度较为宽泛的另一原因是建议的提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未将量刑依据明确列出。量刑建议书缺少释法说理,量刑环节显得不够透明,被害人可能认为量刑建议过轻,最终不信服判决结果,难以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应当细化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使量刑幅度的提出有据可查,根据相应的认罪从宽制度加以具体阐述量刑建议。关于这方面,从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到天津市的量刑指导等规范都有较为细致的规定,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规。同时,还应当加强上级机关的监督职责,强化相关考核机制,细化现有抽查机制,扩大抽查比例和范围,以实现对基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有效监督,切实规范量刑建议的运行制度。

3、认罪案件缓刑适用规范。

现行量刑建议指导规范中,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规范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都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同样三年的刑期而言,是否适用缓刑就直接影响被告人羁押与否,其执行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在认罪案件中,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概率更高。随着缓刑适用率的逐渐提高,缓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决策程序透明度不高、考查机制不到位、检察机关监督缺位等问题应值得重视。

目前,部分地方法院就个案缓刑组织召开缓刑听证会,由辖区民警、社区矫正机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等多方参与,以增加法院作出缓刑判决的公开透明。运用这一方法时,还可以同时引入检察机关,以实现检察机关对于缓刑适用的监督。不过基于司法效率的考量,这种缓刑听证会制度难以全面推广。

可以从另一方面尽快落实适用缓刑的考量机制,由检察机关在审查环节完善嫌疑人是否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时不仅收集定罪证据,也要加强对于量刑证据的整理,以便为法官裁判提供依据。同时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增加关于是否应当适用缓刑的理由论述,有助于缓刑适用的规范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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