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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行禁止”六周年回顾

针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被告人的禁止令已实施六年有余,而律师是否针对禁止令提出过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禁止令有无体现,法院判罚禁止令的效果又如何呢,这都是我们需要回顾反思的问题。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条件检索:2011年至2017年,全国共有3308件适用禁止令的案件,且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区域,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别为:上海市(1048)、河南省(495)、浙江省(216),而中西部地区适用较少,个别省份适用禁止令情形仅为个位数。可见,法律的规定流于形式,禁止令并未“令行禁止”。望笔者对禁止令实践价值的笔墨重申,能够引起重视。

        一、回顾“史无前例”的判决

       根据《重庆晨报》报道:2006年8月29日,邱天仕、周心龙失火烧掉了忠县33年“全国无森林火灾县”的荣誉,更是造成了数万的经济损失。后鉴于两人都是年逾六旬的老人,发现失火后曾返回现场扑救,又真诚悔罪,重庆市二中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该院“史无前例”的终审判决:改判邱天仕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改判周心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同时责令两人回家后在过火的山头种树,将功补过。 

       这一“史无前例”的判决曾经引起了法律界的巨大争议,其中不乏对禁止令实践效果的怀疑和罪行法定原则遭弃的担忧。不过实践永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013年10月《重庆晨报》又以“两老汉失火毁林被判种树补过,7年后成护林英雄”为题进行了报道,毁林罪人矫正成“护林英雄”的社会效果,充分证实了判决坚持朴素正义所产生的实践价值。

        二、“令行禁止”有法可依

        如果说重庆那个“超法律”“额外附加”“史无前例”的判决需要偌大的勇气,那现如今只需“看一眼法律”照办就行。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服刑人员,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服刑人员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为确保禁止令的执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更是将禁止令的具体操作落到实处,尤其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主体,各自享有的意见权、建议权、监督权以及宣告权。法律的规定无疑是对禁止令的最好肯定,也让此类判决无需再面对学界的批判和饱受擅断的争议。

        三、“禁止令”是理性的正义

     (一)禁止令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要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对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分子,在对其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根据犯罪需要适用禁止令,进行因人而异的社区矫正,让其在国家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对于积极转化消极因素,从而实现刑罚的谦抑、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禁止令是实现社会有效矫正的需要。

       在判处常规刑罚的基础上,针对个案附加相应的禁止令,通过禁止可能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特定行为,从而与犯罪诱因隔离开来,避免再次误入犯罪迷途。同时在违反特定行为时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撤销缓刑,形成相应的心理威慑,实现社区的有效矫正。

       这其中包括:禁止从事容易诱发罪犯再次违法犯罪的活动,如财产刑犯罪者禁止高消费活动,金融犯罪者禁止从事证券交易,酒后犯罪者禁止饮酒等;禁止进入与其犯罪密切相关的区域、场所,如引发犯罪的饭店、酒吧、网吧等地点;禁止接触受到犯罪侵害或者是容易引诱罪犯再次违法犯罪的人员,如犯罪中的被害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

    (三)禁止令是满足人民朴素正义的需要。

       刑罚不是简单的复仇,是要维护公众内心的那份安全感,更是为了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隐含着诸多以实现正义为追求的复杂目的。因而,正义的判决除了消灭暂时的危险,更不能忽略今后的再犯。恐怕大家都不会同意这样的看法:监狱的围墙里关的人越多越好。因为我们都不再迷信以监禁为主的刑罚是最优选择,而是希望通过禁止令等替代措施让犯罪人的生活重新走上正轨;不是一味一时的隔离妨害,而是彻底的消除危险,从而真正满足人们心中那份最朴素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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